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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婚姻法》要反映老年再婚的特征

2001-02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《婚姻法》(修正草案)中关于老年再婚的条款,应增“老年再婚双方应当约定婚前财产全部属于个人财产。”同时实行老年再婚“三不变”原则,即婚前双方财产所有权不变,婚前双方财产继承权不变,双方亲子关系不变。这是再婚双方及双方子女财产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保障。

目前,许多老年人选择同居而不登记结婚,是因为他们在全面权衡之后,认为《婚姻法》和《婚姻登记法》没有如实反映老年人再婚的意愿和要求,他们认为不登记反而能保障再婚双方的权益。

(《今晚报》2001.2.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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